(2017)黑010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文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马文忠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2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代表人:陈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忠,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被告马文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权利系因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马文忠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宾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甜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