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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李某夫与陈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夫,陈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161号原告:李某夫,男,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陈某辉,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夫与被告陈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夫以就借贷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准予其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李某夫承担。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