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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810孙正权与魏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权,魏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810号原告:孙正权,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魏春成,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孙正权与被告魏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正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五���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