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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含武与被执行人李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含武,李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262号申请人魏含武,男,住址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春秀,女,住址本区。申请人魏含武与被执行人李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7日原告魏含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控到被执行人在扬州市臻秀针织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权份额,被执行人李春秀下落目前难以查找,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另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起将被执行人李春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现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本案按终结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玉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