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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敬云、刘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敬云,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47号申请人:杨敬云,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刘志,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杨敬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敬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志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玖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