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华光与王奎、孙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光,王奎,孙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0号原告:刘华光,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奎,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缺席)被告:孙曼,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光诉被告王奎、孙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华光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春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