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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庆豪祥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晨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迈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伟豪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华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豪祥科技有限公司,唐绪红,杨晓渝,唐甲兵,刘智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59号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晨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9012731B。法定代表人唐绪红,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2023D。法定代表人唐甲兵,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迈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67066W。法定代表人唐四建,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伟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86173Q。法定代表人杨晓渝,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华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997707。法定代表人刘智勇,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豪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7012XA。法定代表人唐绪红,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唐绪红,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重庆市晨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杨晓渝,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重庆伟豪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唐甲兵,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刘智勇,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重庆华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渝中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对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晨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迈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伟豪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华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豪祥科技有限公司、唐绪红、杨晓渝、唐甲兵、刘智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晨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迈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伟豪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华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豪祥科技有限公司、唐绪红、杨晓渝、唐甲兵、刘智勇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重庆市教育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标的为590万元的保全提供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1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中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申请人重庆市晨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迈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伟豪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华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豪祥科技有限公司、唐绪红、杨晓渝、唐甲兵、刘智勇价值59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