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亚太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亚太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朝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静海县亚太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满意庄村。法定代表人:孙丽萍,经理。上诉人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县亚太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2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226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县亚太工业有限公司之间为给付货币的纠纷是错误的。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均以订单的形式确定双方的买卖关系,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天津市静海县亚太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亦可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但一审裁定认定双方之间为给付货币纠纷,变更了合同性质。一审裁定认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亦属错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订单中约定了交货地点和方式,交货地点约定为买受人仓库;天津市静海县亚太工业有限公司是将黏合剂运到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双方在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交付,本案实际履行地是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县亚太工业有限公司所签《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法院均可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诉请追索买卖合同价款的天津市静海县亚太工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其有权在约定的两地法院中进行选择,最先受理案件的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综上,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晓辉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