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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光农申请执行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农,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农,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租金2208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85.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4元、执行费231元,合计2244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85.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22085.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宜购农超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总计2244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85.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22085.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