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龙凤姣与长沙华运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凤姣,长沙华运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179号原告龙凤姣,女,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周灿明,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华运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8号。法定代表人蒋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琼,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罗任君,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凤姣诉被告长沙华运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凤姣撤回对被告长沙华运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凤姣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