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庄某、孙某2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孙某2,李2,陈某2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4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江南乡亿古村文中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上海市。辩护人唐敏里、寇树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2,男,1995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被告人李2,男,1995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被告人陈某2,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华峰北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上海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孙某2、李2、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及辩护人唐敏里,被告人孙某2、李2、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起,被告人庄某、孙某2、李2、陈某2先后受雇在陈恩勉(在逃)等人开设的位于本市白玉路XXX号二楼无名游戏机房工作,以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牟利。其中,被告人庄某担任现场负责人,被告人陈运祥负责收银、充卡、记账等工作,被告人李2、陈某2负责赌博机刷卡、解锁等工作。2017年1月17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庄某、孙某2、李2、陈某2及参赌人员若干,并当场查获二台“彩金”(八联机)、三台“无名捕鱼机”(八联机)、一台“决战天下”(八位机)、一台“超级阿尔金”(八联机)以及赌资人民币17060元。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均认定为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孙某2、李2、陈某2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何某、王1、王2、徐1、陈1、郑某某、李1、孙某1、王3、赵某、徐某2、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孙某2、李2、陈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孙某2、李2、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孙某2、李2、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庄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庄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庄某、孙某2、李2、陈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赌资、赌博机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