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与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于东华,于秀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243号之一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西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50072014。负责人:王光荣,行长。被告: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万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5221106J。法定代表人:荣若收,总经理。被告: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1031091B。法定代表人:姜能毅,总经理。被告: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9278270H。法定代表人:孙建民,总经理。被告:于东华,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于秀芹,女,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诉被告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于东华、于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安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