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宜会与周钜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宜会,周钜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宜会。被执行人周钜番。申请执行人邓宜会与被执行人周钜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钜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宜会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钜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钜番在银行存款9140.31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9140.31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邓宜会对此予以确认。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周钜番已缴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