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锋与王世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峰,王世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峰,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发,陕西省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许峰因与被上诉人王世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许峰经传票传唤以人在外地为由未能到庭,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上诉人许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巩伟军审判员 张晓坤审判员 帅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