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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勇与谢桥衡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谢桥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610号原告:陈勇,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桥衡,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陈勇与被告谢桥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勇以因本案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陈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由陈勇负担。审判员 阙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洁琼(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