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志达房产经纪事务所与吴从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志达房产经纪事务所,吴从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332号原告:上海志达房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人:范亚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从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志达房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吴从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志达房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原告上海志达房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