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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洪山与巨宝山镇农经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山,巨宝山镇农经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571号原告:王洪山,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巨宝山镇农经站,住所地长岭县巨宝山镇。法定代表人:苗术东,职位:站长。原告王洪山与被告巨宝山镇农经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巨宝山镇内化工厂占用巨宝山镇左克村土地,给与补偿336600元,至今也没有到账,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336600元补偿款的去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洪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洪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