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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行审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豆磨坊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豆磨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4行审18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32479713-2。法定代表人:蒙海涛,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桁、曾颖,均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佛山市豆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45号(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JLUU96。法定代表人:田克光,厂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佛禅环罚祖字[2016]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豆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佛禅环罚祖字[2016]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到被执行人佛山市豆磨坊食品有限公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正常生产,主要从事豆制品加工制作和食品流通。该项目从2015年11月建设、投产至今,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总投资额为109.9万。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一、责令停止项目建设;二、处以罚款4396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被执行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经催告未缴纳罚款,但已停止项目的建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追缴罚款43960元及加处罚款43960元,合共87920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立案审批表、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表、笔录、执法文书、书面证明材料、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身份证明、现场图片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佛禅环罚祖字[2016]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佛禅环罚祖字[2016]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豆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43960元及加处罚款43960元,合共8792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