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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4296-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李水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李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4296-429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一、二楼。负责人区兵。被执行人李水平等4人(具体信息见附表)。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4案,本院(2016)粤0304民3360等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各项费用,各案案件受理费由各被执行人负担(各案执行依据文号、执行标的见裁定书附表)。由于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对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具体各案扣划金额见裁定书附表),但扣划存款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部分案件相关财产在诉讼保全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经协助执行部门反馈为轮候查封或冻结,暂无法处分;部分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本院已将前述查证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个案情况均见裁定书附表),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系列案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海玉执行员  吴 爽执行员  张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晶附表序号
 
 
 执行案号
 
 
 被执行人
 
 
 证件号码
 
 
 一审案号
 
 
 执行金额
 
 
 已执行标的
 
 
 
 
 1
 
 
 (2017)粤0304执4296号
 
 
 李水平
 
 
 440902196804253259
 
 
 (2016)粤0304民3360号
 
 
 14101.24
 
 
 0
 
 
 
 
 2
 
 
 (2017)粤0304执4297号
 
 
 赖秋红
 
 
 441284198909220863
 
 
 (2016)粤0304民2857号
 
 
 144664.93
 
 
 24761.77
 
 
 
 
 3
 
 
 (2017)粤0304执4298号
 
 
 黄春明
 
 
 44030119620508751X
 
 
 (2016)粤0304民2858号
 
 
 78759.39
 
 
 0
 
 
 
 
 4
 
 
 (2017)粤0304执4299号
 
 
 崔利军
 
 
 210725197503243212
 
 
 (2016)粤0304民2859号
 
 
 54260.81
 
 
 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