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357殷地勇与郑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地勇,郑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357号原告殷地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张学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卫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地勇诉被告郑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地勇以手术出院后半年内申请司法鉴定难以委托鉴定机构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殷地勇负担。审判员 周长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