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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建龙与李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龙,李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785号原告:李建龙,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沙井镇寺儿沟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0********。被告:李乾,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沙井镇寺儿沟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97********。原告李建龙与被告李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建龙未能提供被告李乾的确切地址,本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400元并补交案件受理费746元。原告李建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