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建龙与李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龙,李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785号原告:李建龙,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沙井镇寺儿沟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0********。被告:李乾,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沙井镇寺儿沟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97********。原告李建龙与被告李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建龙未能提供被告李乾的确切地址,本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400元并补交案件受理费746元。原告李建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