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拓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河南拓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307号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东2单元20层2001号。法定代表人闫本星。委托代理人王雷娜,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拓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三全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一米阳光15楼08室。法定代表人孙现召。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诉河南拓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拓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