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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鄢礼庆与徐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礼庆,徐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351号原告:鄢礼庆,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平市。被告:徐瑞明,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原告鄢礼庆与被告徐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鄢礼庆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礼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鄢礼庆负担。审 判 长 陈  士  毅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陈  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巧静(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