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鄢礼庆与徐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礼庆,徐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351号原告:鄢礼庆,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平市。被告:徐瑞明,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原告鄢礼庆与被告徐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鄢礼庆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礼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鄢礼庆负担。审 判 长 陈 士 毅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陈 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巧静(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