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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瑞与李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李林林,滨州市滨城区和之家房产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370号原告:王瑞,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林林,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第三人:滨州市滨城区和之家房产中心,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号吉泰观湖花园**号楼110。法定代表人:张彩霞,该中心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泽,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瑞与被告李林林、第三人滨州市滨城区和之家房产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林林、第三人滨州市滨城区和之家房产中心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撤回对被告李林林、第三人滨州市滨城区和之家房产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计1017元,保全费953元,由原告王瑞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