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852号原告:朱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惠州。被告:杨某,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惠州。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6日,被告通过罗艳忠从我处借款5万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经催要,被告未偿还,故起诉。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6日,被告杨某为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据一枚,借据上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据一枚属实,应负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朱某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