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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文与刘永秀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刘永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505号原告徐文,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肇州镇奋斗街。被告刘永秀,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朝阳沟镇朝阳乡三合村二站刘屯。原告徐文与被告刘永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付殿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伯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