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文与刘永秀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刘永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505号原告徐文,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肇州镇奋斗街。被告刘永秀,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朝阳沟镇朝阳乡三合村二站刘屯。原告徐文与被告刘永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付殿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伯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