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书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5刑初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书正,男,1980年5月1日生,河北省临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西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2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书正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书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孙书正酒后驾驶冀E×××××吉利金刚轿车行至临西县城运河路与宏毅街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孙书正血液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酒精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认为被告人孙书正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书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孙书正酒后驾驶牌号为冀E×××××的吉利轿车上路行驶。在临西县城运河路与宏毅街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孙书正血液酒精含量为112.3mg/100ml。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涉案车辆和孙书正机动车驾驶证的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照片;2、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过证明;3、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4、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报告书;5、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6、被告人孙书正供述,2016年7月26日中午,其和刘某在一个饭店吃饭,其喝了半杯多白酒和三四瓶啤酒,从饭店出来又去纯歌派对唱歌。几点唱完的记不清了,其驾驶机动车出来就被交警查住;7、证人刘某证明,案发日中午,孙书正和其在陈林村北一个饭店喝酒;8、被告人孙书正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书正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112.3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书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适用非监禁刑无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书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书斌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