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荣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荣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139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荣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法定代表人:徐兵,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杭州荣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费用1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桃姣、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双方争议事项为第七、八、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作品名称:《爱已升天》、《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我不要长生不老》、《总冠军》。二、作品类型: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三、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四、具体授权情况: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信托原告管理,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以上权利。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五、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权利内容:放映权。六、被控侵权行为时间、方式:2016年5月4日,被告经营的位于杭州市××××号荣鼎娱乐会所KTV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播放服务。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八、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法定赔偿。九、被告抗辩:荣鼎会KTV自2013年起一直由第三人经营,经营状况不好。被告并未实际经营。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法接受。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维权,其授权期限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经证据保全公证证明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关于其未实际经营的抗辩,不能成立。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原告授权时间和期限、被告经营规模、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时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荣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爱已升天》、《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我不要长生不老》、《总冠军》。二、杭州荣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7元,由杭州荣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荣鼎奕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