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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647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本次无证驾驶于2017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A×××××小车从福清市沙铺镇卫生院开往沙铺镇天鑫海景小区,载朋友林友乐陪他到江下边防派出所尿检,后在江下边防派出所门口被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7.45mg/100ml。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八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