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旭庆、陈征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庆,陈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朱旭庆,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征宇,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丽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旭庆与被执行人陈征宇(2017)浙1102执恢40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旭庆与被执行人陈征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旭庆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恢4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陈彦鸣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