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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晓娇与夏军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娇,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林晓娇,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夏军,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林晓娇与夏军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军有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军在银行存款74593元(含执行费10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