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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邹云彦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彦,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民初808号原告:邹云彦,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东,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组织机构代码:67994966-8。法定代表人:苏志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邹云彦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仰陵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云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云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第5189号拆迁补偿协议,给付原告2013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渡费1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7日,原告邹云彦和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第5189号,协议约定:根据《西仰陵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本拆迁补偿方案,第三条约定原、被告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冬季取暖费3000元等内容,又因方案第五条约定原籍是西仰陵村民,并有宅基地的户或符合本次拆迁安置条件的户,享受补偿和安置;第十条约定过渡费补偿至交钥匙为止。2011年1月23日原告将被拆房屋拆除腾清交付被告验收,并收到被告给付的两年的过渡费72000元。现被告石家庄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一直未给付原告安置房和2013年至今的过渡费,被告的行��已经违反了协议和方案的约定。被告西仰陵村委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邹云彦系西仰陵村村民。2009年,西仰陵村进行城中村改造,邹云彦系被拆迁户之一。2011年1月17日,甲方西仰陵村委会与乙方(拆迁户)邹云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根据《西仰陵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改造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拆迁补偿协议。一、拆迁补偿实行评估,签协议,拆迁验收,预付过渡费,兑现评估价款加奖励的办法运作;二、拆迁启动时间:2010年11月23日;三、甲乙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房屋评估价款55933元,合计补偿金额180933元。”2011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拆迁交房协议》,载明拆迁户在2011年1月23日已拆除腾清,经土地开发办验收合格,凭本协议到村委会支取拆迁补偿金。上述两份协议均由邹云彦的父亲邹秀华代其签字确认。邹云彦称其从西仰陵村委会支取了自2011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22日两年的过渡费,现主张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的过渡费,共计51个月,价款153000元。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西仰陵村委会尚未向邹云彦交付拆迁安置之房屋。以上事实,有《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房屋评估分户表、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邹云彦与西仰陵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过渡费系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的用于搬迁和临时安置住房的费用。被告西仰陵村委会应自原告邹云彦拆除腾清房屋之日即2011年1月23日起开始发放过渡费。西仰陵村委会在支付邹云彦两年过渡费后,拒绝支付拆迁安置房屋交付之前的剩余过渡费,做法欠妥。现邹云彦要求西仰陵村委会给付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过渡费15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云彦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期间的过渡费1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培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