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美华、陈小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美华,陈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美华,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被告人沈美华曾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8月16日、2013年8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2014年4月8日、2015年4月29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陈小军,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有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经启东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美华、陈小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苏0681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认定被告人陈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沈美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美华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沈美华、原审被告人陈小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沈美华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美华撤回上诉。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刑初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永梅审判员 顾峰峰审判员 杜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