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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天熙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81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天熙,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天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辉、利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天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天熙于2017年1月16日0时30分许,驾驶大众牌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线146公里+500米海城市验军街道小王屯路段时,由于忽视行车安全,操作不当,与由南向北在路边行走的行人钟某1(被害人,男,卒年22岁)相撞,造成钟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1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天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1无事故责任。2017年3月10日吴天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被告人吴天熙与与被害人钟某1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死亡医学证明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王某、钟某2的证言、被告人吴天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天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天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天熙系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天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国利代理审判员  刘相君人民陪审员  曲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