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1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5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龚利平,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佳山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军,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龚利平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皖0504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刘军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龚利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军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