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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小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小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035号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9号五彩商业广场1幢办801-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63103N(1-1)。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致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双子塔24层1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0862378W。法定代表人:付小怀,总经理。被申请人:付小怀,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小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小怀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号(世茂滨江花园*#地块办公楼)24**室房屋在38403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小怀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号(世茂滨江花园*#地块办公楼)24**室房屋在价值38403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梦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