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巧云与张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云,张土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389号原告:李巧云,女,汉族,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土山,男,汉族,1954年9月26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云诉被告张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云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土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巧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巧云承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