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黎国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国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国冬,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信宜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国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立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国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6时许,被告人黎国冬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黄某1沿S50筋岑高速由广东往岑溪方向行驶,行驶至26KM+200M路段处时该车右后轮车胎发生故障及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黄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黎国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黎国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黎国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6时许,被告人黎国冬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黄某1沿S50筋岑高速由广东往岑溪方向行驶,行驶至26KM+200M路段处时该车右后轮车胎发生故障及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黄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黎国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国冬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黎国冬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协商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供,业经法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载明被告人黎国冬出生及住址等情况,黎国冬有驾驶资格。2.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被告人黎国冬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全部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3.扣押、发还清单: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粤S×××××号旅行型小客车,并发还给黎国冬。4.抓获经过、岑溪市公安局110接报警指挥中心证明: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黎国冬用其本人的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5.证人谢某的证言:2017年2月2日早上8时许,其接到叶天德电话得知6时许在岑溪筋竹高速路段一面包车翻车,该车是黎国冬驾驶的,死亡的黄某1是其老公。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现场位于高速公路S50线26KM+200M路段。7.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从交警送检黎国冬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粤S×××××小型普通客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标准。9.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黄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双肺挫伤出血死亡。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黎国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11.被告人黎国冬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2月2日凌晨两点左右,其驾驶车号为粤S×××××面包车搭载黄某1从广东罗定往岑溪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昆高速岑溪市筋竹镇路段时,因车右后轮胎被金属钉插到漏气失控,其打方向打得太急,致使车辆侧翻在路面。当其清醒过来后,发现黄某1没有反应,其就马上用手机拨打122报警和叫救护车,然后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医务人员现场诊断黄某1已经当场死亡。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国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国冬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量刑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黎国冬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国冬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国冬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据上,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黎国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国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铭宜人民陪审员  杨福家人民陪审员  梁斐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