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佳、刘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赵佳,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斌,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赵佳申请刘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8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佳于2017-2-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87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