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俊强与马洪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强,马洪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675号原告:朱俊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被告:马洪龙。原告朱俊强与被告马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马洪龙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马洪龙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洪龙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提交被告马洪龙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中原告朱俊强无法提供被告马洪龙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予以驳回。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俊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