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义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义宗,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经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义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下午3点左右,在河间市沙洼乡傅天宫村傅某2家,被告人刘义宗与傅某1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导致殴斗,殴斗过程中,刘义宗将傅某1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傅某1的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刘义宗的供述、被害人傅某1的陈述、证人傅忠书、付西宅等人的证言、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字[2017]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义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庭审意见,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义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下午,在河间市沙洼乡傅天宫村傅某2家,被告人刘义宗与傅某1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导致殴斗,殴斗过程中,刘义宗将傅某1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傅某1的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义宗赔偿了被害人傅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义宗供述,2016年12月20日下午,其和傅西宅、傅某2、傅某1在傅某2家打麻将,当时傅某1做完庄后算帐时和其吵了起来,傅某1当时骂街。其就往外走,傅某1上来拽着其衣服不让走并且还继续骂街,其一拽他头发把他摔倒在了地上,想踹他被别人给拦住了。傅某1从地上起来后就上东屋去打电话报警了。当其走到院子里时,傅某1继续骂其,其打了他肚子几拳,踹了他身上几脚,被别人拦开后其就回家了。当时在屋里其拽着傅某1头发是否用膝盖磕他面部和胸部记不清了。当时傅某2、傅西宅、臧某在现场了。被告人刘义宗当庭对起诉书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2、被害人傅某1陈述的因为打麻将与刘义宗发生口角并殴斗的过程与刘义宗供述一致。同时证实刘义宗拽着其头发用膝盖磕其鼻梁和胸部,被傅某2和傅西宅拦开了,其就继续骂他,然后刘义宗把其按倒在地上接着打,其就报警了。当时其鼻子和胸部疼,后来检查医生说是双侧鼻骨骨折。让其办理住院治疗,就住院了。当时傅某2和傅西宅在场了。3、证人傅某2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下午其和刘义宗、傅某1、傅西宅在其家打麻将时傅某1做庄他下了三个跑,刘义宗也下跑了,傅某1和刘义宗算账,俩人为下跑的事吵了起来,傅某1骂了脏口,刘义宗说再骂就揍你,傅某1说你不给钱就骂你,刘义宗就拽着傅某1头发磕了傅某1鼻梁或胸部两下,具体磕的哪没看清,在院里刘义宗用拳头巴掌打了傅某1身上几下。4、证人臧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傅某2证言基本一致。5、证人付某证言证实,因为打麻将刘义宗与傅某1发生口角,傅某1骂街,刘义宗打了傅某1,没注意怎么打的,然后傅某1就报警了。当时谁受伤了不知道。6、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字(2017)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傅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7、河间市公安局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义宗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8、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4日在刘义宗家中将其抓获。9、本院调解笔录及调解书,证实刘义宗与傅某1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刘义宗赔偿了傅某1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义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慧卿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