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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司惩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永红与被执行人肖水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水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522司惩26号被拘留人肖水英,曾用名肖水秀,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小塘镇。身份证号码:43052219560923586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永红与被执行人肖水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水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肖水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