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司惩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永红与被执行人肖水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水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522司惩26号被拘留人肖水英,曾用名肖水秀,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小塘镇。身份证号码:43052219560923586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永红与被执行人肖水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水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肖水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