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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梁发成与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发成,丹江口市宏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发成,男,生于1964年7月1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正瑞,女,生于1967年4月7日,汉族,保洁员,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姚沟路供电局老家属楼1单元5楼501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执行人梁发成的妻子。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代领标的款等。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宏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跃进门民生小区四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79770676y。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发成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远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江口市远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丹江口市远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将名称变更为丹江口市宏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鄂0381执238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丹江口市远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丹江口市宏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宏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宏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5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