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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俞光荣、顾加秀等与杨成忠、射阳县天之龙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光荣,顾加秀,俞某,杨成忠,射阳县天之龙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451号之一原告:俞光荣,男,194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顾加秀,女,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俞某。法定代理人:俞光荣,男,194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红,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忠,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射阳县天之龙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迎宾路汽车站西南50米。法定代表人:姚金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俞光荣、顾加秀、俞某与被告杨成忠、射阳县天之龙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俞光荣、顾加秀、俞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光荣、顾加秀、俞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光荣、顾加秀、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俞光荣、顾加秀、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