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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颍上县金兴新型节能建材厂与陈来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金兴新型节能建材厂,陈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金兴新型节能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陈桥镇金元村。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来友,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颍上县金兴新型节能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陈来友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来友在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桥支行开户,账号××账户中资金6431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来友在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桥支行开户,账号××账户中资金12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光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