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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与申请人邵永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异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孙学祥,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邵永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永海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2016)黑108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对本案终止执行。事实和理由: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并列明了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2016)黑108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并称该判决书已生效。作为异议人对此持有异议,异议人从未收到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判决书,也未收到过邮寄的判决书,更没有工作人员通知异议人去取判决书。该判决至今未送达,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邵德业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审理期间,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1日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上述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邵德业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从未收到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被执行人作为异议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案中异议人对裁判文书是否生效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在诉讼审理期间,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裁决文书(民事判决书)是一种法律拟制推定,即使其实际没有收到裁决文书,法律推定已经送达。异议人称该民事判决书至今未送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其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隋晓波审 判 员  陈富友人民陪审员  马克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