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符金宝与张存录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金宝,张存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493号申请人符金宝,男,汉族。张红燕,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存录,男,汉族。符金宝申请张存录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6307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符金宝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6307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审判人员 马国成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