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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冯树雄与江水清、莫英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雄,江水清,莫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240号申请执行人:冯树雄,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江水清,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被执行人:莫英玲,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树雄与被执行人江水清、莫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水清、莫英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1日其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冯树雄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1.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截至2017年5月12日,两被执行人共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400元及受理费351.25元,合共11751.25元;被执行人莫英玲于2017年5月12日给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冯树雄,于2017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归还1000元,剩余5751.25元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以了结本案纠纷,从2017年8月26日起每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归还1000元,即于2017年8月26日前支付1000元,于2017年9月26日前支付1000元,于2017年10月26日前支付1000元,于2017年11月26日前支付1000元,于2017年12月26日前支付1000元,于2018年1月26日前支付剩余款项751.25元予申请执行人。上述款项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此外,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费205.27元存入本院代管款账户,该执行费已清退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2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李 喆执行员  钟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贤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