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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069号原告:马某,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剑峰,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克鹏,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女,1997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王某2,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之后人民共河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