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069号原告:马某,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剑峰,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克鹏,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女,1997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王某2,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之后人民共河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