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188号申请执行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34129N。法定代表人VincentM.G.Robi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郭华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冈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7865898N。法定代表人周雄文,该公司总经理。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66964.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太仓市和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喷涂流水线一条,上述财产本院在(2016)苏0585执3827号一案中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本院另案正在处置的财产外,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正在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